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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律問題解答會
文章來源:未知 ????????發(fā)布時間:2019-12-13 17:10???????? 瀏覽次數(shù):
建設工程法律問題解答會
2019年12月11日,建設工程法律問題解答會在鄭州市正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會議室舉行,本次講座由高祥兵律師主講,正巖集團全體員工參與學習和探討。
本次講座全面細致,主要圍繞《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進行講解,主要內容有:①針對建筑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的新問題、管理政策的新突破,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鑒定、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問題作了規(guī)定。
②在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方面,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規(guī)定要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shù)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同時,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有權對發(fā)包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以期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等建筑工人權益的保護。
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損失賠償數(shù)額的認定,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于損失大小無法確定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④關于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責任,司法解釋規(guī)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fā)包人有權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⑤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姆秶?,司法解釋?guī)定應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guī)定確定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姆秶?,將承包人應獲得的利潤也包括在內。為加強對農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司法解釋還對承包人處分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作了限制,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損害建筑工人利益。
通過本次建設工程法律問題的培訓,使大家對當前建筑工程領域存在的許多疑難問題有了較為清晰的認識,充分了解了司法機關對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法律問題的裁判尺度和標準,為更好的開展建筑工程領域法律服務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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